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源局与金东区**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傅第16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就该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经作出了(2015)金**审字第333号准予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属重复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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