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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诉被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2015年4月2日起诉,同年5月28日材料补齐)。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17日以“经法院告知需分8个案件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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