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王*、杨**未能按其包征决(2014)0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交纳罚款26075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给被执行人王*、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26075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135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王*、杨**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杨**在银行账户上存款2621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