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道路行政处罚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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