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理局与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周*未能按其第348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19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给被执行人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190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1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周*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在银行账户上存款191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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