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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合肥市公安局稻香村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合肥市公安局稻香村派出所蜀山分局、合肥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赵**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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