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境保护局与合肥三联彩板**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合肥三联彩板**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庐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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