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合肥三联彩板**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庐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张*与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肥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某与合肥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梅**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庐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某某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合肥市公安局稻香村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市**监督管理局与合肥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