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不服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徐**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医院与合肥**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境保护局与合肥三联彩板**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张*与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某与合肥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梅**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市**监督管理局与合肥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