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不服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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