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市**监督管理局与合肥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庐行非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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