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庐行非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合肥**境保护局与合肥三联彩板**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张*与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某与合肥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梅**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庐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某某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合肥市公安局稻香村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褚某某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合肥市公安局益民街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