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安徽**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合人社监理(2015)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拖欠员工工资17453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51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耀**司银行存款17705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177056元财产;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的财产收入17705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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