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市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徐**、李*未能按其包征决(2014)01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交纳罚款2889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给被执行人徐**、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2889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145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徐**、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李*在银行账户上存款29035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