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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门街道里澳社区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执罚[2015]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坎门街道里澳社区小里岙岭头占用山地建造公墓,至立案时止,查实已占用坎门里澳社区所属土地面积1000M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经申请人**局规划中心鉴定:非法占用地块地类系林地,规划分区为限制建设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000M2;2.限期在十五日内恢复土地原状1000M2;3.对你社区非法占用的1000M2土地处以20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缴纳了20000元的罚款,对玉土资执罚[2015]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其他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限期在十五日内恢复土地原状1000M2。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2004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在十五日内恢复土地原状1000M2,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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