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肥土资执罚(2011)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