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市**监督管理局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未能按其(包)安监管罚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150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给被执行人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15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75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在银行账户上存款15075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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