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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源局与项立政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巢国土资罚(2014)第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巢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巢国土资罚(2014)第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项**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巢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巢国土资罚(2014)第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附具了法律规定应附的相关材料,符合准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巢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巢国土资罚(2014)第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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