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庐**生局申请执行汤荣桂行政处罚非诉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庐**生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卫医罚字(2015)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庐**生局于2015年4月27日对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汤**于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9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庐城镇文昌路锦园宾馆对面一居民房内开展诊疗活动,并且于2014年9月23日曾因非法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汤**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80000元;2、没收药品、器械(详见2015年4月9日现场笔录及物品清单)。

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送达汤荣桂。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庐**生局于2015年7月21日催告汤**自行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汤**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庐**生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庐**生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报告;2、案件受理记录;3、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4、现场笔录及照片;5、询问笔录;6、物品清单;7、卫生监督意见书;8、取缔公告;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及处理决定书;10、合议记录;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陈述和申辩笔录;13、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催告书;16、汤**缴纳5000元罚款收据。庐**生局以上述证据证明其对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履行程序方面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庐江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生局作出的庐卫医罚字(2015)01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卫生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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