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笪**不服被告庐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笪**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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