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庐江**管理局与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庐江**管理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市场市处字(2015)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庐江**管理局于2015年3月24日对袁*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袁*。处罚决定生效后,庐江**管理局于2015年7月21日催告袁*自行履行处罚决定。袁*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履行处罚决定,庐江**管理局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庐江**管理局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保管书各1份及现场照片1组;4、庐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各1份,证明袁*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擅自从事石料开采经营的事实;第二组证据:1、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庐江**管理局对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履行的程序方面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庐市场市处字(2015)16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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