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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徽**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安徽**草专卖局(以下简称芜湖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非,被上诉人安徽**草专卖局委托代理人杨**、方*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需要,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中止了本案的审理。2015年7月24日裁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在二审审理中向本院提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属新的诉讼请求。该权力来源于2015年5月施行的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二审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可就新的诉讼请求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驳回诉讼请求。鉴于本案上诉人张**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来源于二审期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授权,具有特殊性,且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与否,与本案有决定性意义。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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