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笪九龙与庐江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笪九龙不服被告庐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笪九龙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笪九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笪九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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