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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15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肥土资执罚(2011)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肥泰之安新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肥泰之安新型**公司没有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肥泰之安新型**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设备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申请执行人看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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