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肥土资执罚(2011)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肥泰之安新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肥泰之安新型**公司没有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肥泰之安新型**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设备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申请执行人看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坎门街道里澳社区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肥东**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肥东**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合肥美**责任公司与肥东**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肥东**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笪*中与庐江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笪九龙与庐江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巢湖**理局与中国铁**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庐**生局申请执行汤荣桂行政处罚非诉裁定书
巢湖**源局与项立政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