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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罚字(2014)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罚字(2014)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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