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罚字(2014)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罚字(2014)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