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林业局以被执行人刘**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林罚书字(2014)114号林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肥东县林业局东*罚书字(2014)14号林业违法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肥东县林业局东*罚书字(2014)14号林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