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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夏**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肥东县东环罚字(2014)021号环保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肥东**护局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021号环保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环罚字(20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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