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当涂**利局诉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当涂**利局作出的当水罚决字(2014)第11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当涂**利局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罚款95000元及本案的执行费1325元,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当涂县水利局作出的当水罚决字(2014)第11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