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含山**工艺品厂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4月3日对含山**工艺品厂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含人社监令字(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含山**工艺品厂处罚人民币16700元。限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该决定书到农业银行含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县人社局作出的含人社监令字(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含人社监令字(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人社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含人社监令字(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含山县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含人社监令字(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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