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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博望分局与沈**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博望分局因被申请人沈德清不履行博国土资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人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博望区博望镇红阳村桃园自然村集体土地1022.66平方米。据此,申请人马**博望分局认为被申请人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博国土资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第(三)项对沈**处以罚款。因沈**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马鞍山**博望分局于2015年5月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通知书,沈**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人马**博望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博国土资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沈**处以罚款,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马鞍山**博望分局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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