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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博望分局与马鞍山市薛津灵山建材厂非法占用土地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以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薛津灵山建材厂不履行博国土资罚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薛津灵山建材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博望区丹阳镇龙山村2198平方米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不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据此,申请人马**博望分局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博国土资罚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薛津灵山建材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马**博望分局对该处罚决定第(二),即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2198平方米(3.29亩)土地上新建的15.6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博望分局因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薛津灵山建材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博国土资罚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马鞍山**博望分局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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