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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