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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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