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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管理局与李**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濉)市监稽罚字(2015)70号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濉溪**管理局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濉)市监稽罚字(2015)70号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濉)市监稽罚字(2015)70号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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