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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管理局与濉溪县**有限公司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濉溪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濉)市监**(2014)稽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濉溪**管理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濉)市监**(2014)稽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濉)市监**(2014)稽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中应扣除被执行人濉溪县**有限公司已交纳的罚款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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