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林罚决字(2015)第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323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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