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北**理局以被执行人袁**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北邮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淮北**理局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淮北邮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淮北**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北邮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