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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水务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和县水务局以被执行人和县历阳镇新河粮食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皖和水罚决字(2014)第07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和县水务局作出的皖和水罚决字(2014)第07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和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皖和水罚决字(2014)第07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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