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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护局与淮北**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淮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濉溪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濉环罚字(2014)LQ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濉溪**护局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濉环罚字(2014)LQ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濉溪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濉环罚字(2014)LQ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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