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迎教行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义务,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教育局申请执行2014年9月4日所作迎教行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迎江区教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迎教行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