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11月25日,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陈**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砀国土资罚(2015)第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部分处罚事项的诉讼期限尚未届满,且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砀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