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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与宿州市中医院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以被执行人宿州市中医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宿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5号《宿州市消防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决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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