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州**卫生局与徐**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以被执行人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宿埇卫医罚字(2014)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宿州**卫生局作出的宿埇卫医罚字(2014)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宿埇卫医罚字(2014)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徐**罚款4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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