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州**土资源局与安徽**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宿埇国土资执罚(2014)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宿埇国土资执罚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宿埇国土资执罚(2014)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宿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