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厦**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到庭与两被告进行协商,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被告厦**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原告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对本案所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表示鉴于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实际困难,同意免除对原告的全部罚款20000元;被告厦**里区人民政府同意原告杨**及被告厦**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相关处理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