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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厦门市**行政执法局、厦**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厦**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到庭与两被告进行协商,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被告厦**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原告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对本案所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表示鉴于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实际困难,同意免除对原告的全部罚款20000元;被告厦**里区人民政府同意原告杨**及被告厦**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相关处理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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