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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厦门路**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城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厦门路**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厦门市湖里区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二手车经营场所(占用面积2平方米)的行为系违法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同月26日将该决定送达给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系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市容环境保护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申请人根据被执行人厦门路**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故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中,未发现该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厦门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到申请人指定银行缴交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共计400元。

三、被执行人厦门路**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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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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