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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曾**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曾荣福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厦思城执(2013)00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思执审字第375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厦思城执(2013)00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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