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庄*、吕**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厦思城执(2014)029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5年6月10作出(2015)思执审字第295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措施,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拟暂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厦思城执(2014)029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