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杨**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厦思城执罚(2014)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思执审字第420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进行整改,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厦思城执罚(2014)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