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杨**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杨**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厦思城执罚(2014)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思执审字第420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进行整改,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厦思城执罚(2014)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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