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湖执审字第130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缴交罚款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60800元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60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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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