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境保护局与陈**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陈**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涵执审字第278号行政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有闽B汽车一辆,在银行有少量存款。2015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436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于3月9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实时余额仅为人民币154.49元。3月10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436-1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所有的闽B汽车一辆,因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执审字第278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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