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仙游**管理局与张**食品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仙游**管理局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仙游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5日以被执行人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仙)食药监食罚(201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工具:白胡椒粉3瓶(净含量:128克/瓶)、陈*1瓶(净含量:420mL/瓶)、一次性快餐盒34个;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罚没合计人民币5270元整,上缴国库。原仙游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5年4月4日,原仙游县**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

另查明,原仙游县**管理局的职责,现由新组建的仙游**管理局行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仙游县**管理局作出的(仙)食药监食罚(2014)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张**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缴纳罚没款人民币五千二百七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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