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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不服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编号为350304120150378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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