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市**政管理局与李**工商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李**工商行政非诉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秀执审字第8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缴纳工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3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市**政管理局作出的秀工商埭处字(2014)14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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